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42號原告乙○○
號被告荷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婕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