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2號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黃慕容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認有羈押必要,業於民國98年4月23日將其收押,並於98年7月23日延長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故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特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程克琳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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