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軍聲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軍聲再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軍聲再字第8號聲請人 洪博群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軍上易字第6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稱:貴院在審理本案時,未明確將相關細節詳細審理,致與事實呈現相反結果,實為不當;相關證據已於偵訊時呈現,貴院依然未針對事實審理,選擇加害受判決人,實為不當;該確定判決違背法令,使受判決人蒙冤,為此提起本案,重啟調查等語(詳附件刑事抗告狀),未據提出符合再審要件之新事實及新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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