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宥均(原名林國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宥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林宥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1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
102年4月28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4年6月1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於:①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壢簡字第12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②10
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壢簡字第14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③10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緝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④102年間因加重竊盜、恐嚇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39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5月確定,⑤10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8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揭①至④部分宣告刑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813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並與上開⑤之宣告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2年4月28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5年5月27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5月7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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