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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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緝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胤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