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3號原告甲○○兼上法定代理人乙○○
丁○○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施怡君 律師被告良乾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8月14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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