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0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戊○○○、甲○○、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被繼承人 黃勤良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查詢黃勤良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證明。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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