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黃孃瑩 │土地銀行頭份分行│97年8月31日│30,900元│BJ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