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373號
原告盛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姬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山林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