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亨堂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亨堂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法官黃于真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敏維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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