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東簡字第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東簡字第九О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資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簽單統計表貳張及六合彩中獎號碼對照表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臺東市○○路○○巷○○○號雖為被告甲○○之住處,惟既由被告提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出入簽賭,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其先後五次普通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犯行,時間緊接,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各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爰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爰審酌被告經營六合彩賭博敗壞社會風氣,然經營規模甚小,且其並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犯後又已自白犯行顯有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簽單統計表二張及六合彩中獎號碼對照表一張,均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後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法官魏于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附記: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