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自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七號
自訴人乙○○被告戊○○
甲○○丙○○丁○○乙○○己○○右列被告等因侵占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乙○○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自訴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裁定命自訴人於七日內補正上開欠缺,該裁定業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送達於自訴人,此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自訴人迄未遵示補正,依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黃怡玲法官魏于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