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3190號債權人 王寶華 債務人永慶不動產加盟店安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慶不動產加盟店安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徐承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永慶不動產加盟店安佳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徐承禮登記地址與住所分別設於新北市淡水區、台中市豐原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