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944號債權人 王瓊琳 債務人 陳億全
陳勝雄
一、債務人陳億全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陳億全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勝雄負清償之責。
二、債務人陳億全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億全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勝雄負清償之責,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人所提之債權釋明文件即離婚協議書,依其形式上觀之,債務人陳勝雄僅為一般保證人,非連帶保證人,故對債務人陳勝雄請求連帶給付新臺幣3,627,000元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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