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589號聲請人 陳惠貞陳劉淑慎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股票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58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B0007621-511000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B0007622-711000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B0017506-611000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B0017507-811000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2NB0024741-3110006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2NB0024742-5110007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7836-7130008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27581-3140009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69029-7171010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125921-7150011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177501-7175012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214431-71163013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231222-3158014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235654-0119015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244823-7156016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250406-1118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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