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7號原告 陳世豪 被告 林栩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6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第504條之規定,就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此觀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被告林栩毅所涉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6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世豪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審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黃品瑜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