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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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56號原告 余芸蕙 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 律師被告 李松麟 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原告訴訟代理人查報原告學、經歷及車禍前工作、所得等情形,並提出該所得證明文件到庭。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書記官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