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8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8704號債權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宗宏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須有名稱變
二、租賃契約。
三、請述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包含租賃標的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