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簡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黃富源 被告 林芫 如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壢金簡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李佳勳法官施敦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智嫻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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