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030號債權人 林士凱 上列債權人林士凱因與債務人 童睿弘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士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之債權釋明文件(如本票或借據等),以供本院形式審查。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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