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48號原告 陳建仁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之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亦適用之。
二、經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同年5月8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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