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保險字第9號原告 森仲紹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7,1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王素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