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926號原告 王平豐
杜曙任 高登銘 松玟玲 廖敬成 松映照 高勁飛 游雙江 黃綉和 游志祺 蔡佳蓉 游志壕 游志傑 登勇程 劉佳玲 登耀霆 登俊 錡登姿嘉 楊淑君 王志傑 林明潔 王昱承 許永成 涂秀免 許育瑄 許育綸 被告 林新元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訴字第248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高思大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