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交簡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壢交簡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壢交簡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在煒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速偵字第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在煒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當知酒後駕車為近年交通事故發生之主因,影響國民身體、生命、財產至鉅,酒後不駕車之觀念,亦經主管機關透過各傳播媒體長期宣導,應為社會大眾所共知,被告竟置若罔聞,明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行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之狀態下,駕駛車輛上路並發生車禍,造成公眾行車往來之危險,殊值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態度尚可,並參以其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值之程度,併酌以被告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109號被告 陳在煒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街○○○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在煒自民國109年1月1日下午1時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許止,在其岳父位於新竹縣湖口鄉之住所飲用啤酒,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下午3時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2730號自用小客車欲前往桃園市中壢區。嗣於同日下午3時4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而降低,不慎與 林奕佑 騎乘車牌號碼000—3352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使林奕佑受有左顏面撕裂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嗣經警到場處理,於同日下午4時32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在煒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奕佑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及桃園醫院新屋分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11日
檢察官陳書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簡冠宇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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