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1號上訴人即被告 信佳土 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 邱英信 被上訴人即原告 蘇李金鳳
蘇鳳成 蘇秀津 蘇鈺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數額合計為為新臺幣(下同)1,330,6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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