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1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范胡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錦榮 、 周素華 發支付命令,惟陳錦榮、周素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肆拾柒萬伍仟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伍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