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7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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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七九一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執聲字第二三二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妨害秩序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三八一三二號函准假釋在案,而縮刑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然查,本件受刑人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此觀諸卷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滿日期自明,即無再付保護管束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爭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玉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