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6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0672號債權人彰化縣線西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銘輝 債務人 洪永興 債務人 許楊阿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六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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