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07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康進益 律師被告 巫旗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旗澎或第三人提出新臺幣伍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巫旗澎,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巫旗澎住居於新竹市○區○○街○○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巫旗澎現已有固定之住居所,願隨傳隨到,爰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犯民國92年10月29日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之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修正後同條例第79條第1項之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第2項之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及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核閱卷內事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係因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以羈押難以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自101年2月14日起執行羈押。茲因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犯後雖僅坦承部分犯行,但以其涉案情節、對被訴事實答辯內容,認命被告或第三人提供相當之保證金,並限制被告不得離開臺灣地區及限制其住居,已足以擔保本案審判程序之進行,爰准予被告或第三人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被告出境、出海,及限制其住居於被告 陳報 之住居所即新竹市○區○○街○○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16條之2第4款、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李爭春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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