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5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配偶已懷孕數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規定,狀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之配偶乙○○已懷孕三十四週,預產期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乙節,有卷附 李煥 照婦產科診所診斷證明書乙紙在卷可稽,本院認被告於配偶將臨盆之際,心繫配偶生產,顯係人情之常,認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因認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有理由,爰准予被告於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但被告於覓保期間內,仍應繼續執行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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