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5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98年10月1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簡芳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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