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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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2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民國97年9月8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於98年9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前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4月16日以95年度訴字第133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5年確定,嗣因撤銷緩刑,其於97年9月
8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9月24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702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2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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