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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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6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承軒 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資料未提出或事項未予釋明,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書記官李佳芮附件:
一、請聲請人補正下列資料:㈠請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父親 謝忠良 、女兒 謝依宸 、弟弟謝承
佑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藍色聯單)之「正本」。
㈢請提出聲請人名下及其實際使用於「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須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㈣請提出資料說明聲請人更生聲請(如係依消債條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者,則為調解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關於其所有之不動產、動產一切有償(如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動產擔保等)、無償(如贈與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之所有權,請陳報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等節。
㈤請提出證明文件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紀錄。
㈥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聲請人具體工作內容、任職的公司名稱
、聯絡地址、雇主之姓名及連絡方式、營業組織型態各為何(獨資商號為其他型態)?並請提出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證明文件說明聲請人每日、每月可得薪資各為何?如聲請人目前無工作,亦請說明原因。
㈦請提出相關資料說明聲請人所稱受其扶養之人(即聲請人父
親謝忠良、女兒謝依宸)有無其他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又受扶養人名下有無財產?有無工作?㈧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
函)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如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受有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如有,期間及金額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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