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協同解除建築套繪管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12號原告 葉孟訓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智賢 間請求協同解除建築套繪管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復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於起訴前業已死亡,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尚不生補正之問題,其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78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起訴請求被告協同解除建築套繪管制,有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可佐,惟被告已於原告起訴前之106年8月9日死亡,有其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提起訴訟,起訴要件顯有未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