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96號原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吳盛忠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慶來 及 張宏源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壹佰伍拾陸萬玖仟壹佰零肆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捌萬玖仟叁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