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榮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榮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執行完畢,於民國111年2月11日釋放出所,而附表編號3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因係於附表編號1、2所示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前所犯,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均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91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34號、第587號、第34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388號裁定在卷可佐。而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表:
編號為警查獲時間扣案物名稱(鑑定書轉碼編號)數量鑑定書1、109年10月1日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B000000001包(驗後淨重0.223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2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47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9年度毒偵字第2914號卷第139頁)2、109年12月4日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B000000001包(驗後淨重0.877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88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9年度偵字第25371號卷第145頁)3、110年1月20日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B000000001包(驗後淨重0.173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3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39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434號卷第9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