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275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莊廣偉 債務人六合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美玲 人債務人 吳宮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貳萬柒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16,760,000元111年1月4日起至111年6月14日止2.7%自111年2月4日起至111年6月14日,按年息百分之0.27計算自111年6月15日起至111年8月3日,按年息百分之0.279計算自111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58計算11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2.79%0024,120,000元111年1月19日起至111年6月14日止2.7%自111年2月19日起至111年6月14日,按年息百分之0.27計算自111年6月15日起至111年8月18日,按年息百分之0.279計算自111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58計算111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2.79%003277,776元111年1月2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1%自111年2月2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按年息百分之0.1計算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8月20日,按年息百分之0.2875計算自111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75計算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2.875%004760,000元111年3月16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1.845%自111年4月16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按年息百分之0.2095計算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10月15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自111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2.095%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2.22%005880,000元111年1月18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1.845%自111年2月18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按年息百分之0.1845計算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按年息百分之0.2095計算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17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自111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2.095%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2.22%006870,000元111年1月16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1.845%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按年息百分之0.1845計算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按年息百分之0.2095計算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2.095%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2.22%007860,000元111年1月16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1.845%自111年2月16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按年息百分之0.1845計算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按年息百分之0.2095計算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8月15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自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2.095%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2.2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