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郜均琳上列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郜均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郜均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4年6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3年5月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刑期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再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3081號函暨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