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9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郁汶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所為之106年度訴字第796號、107年度訴字第305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再審狀影本所載。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聲請再審之前提要件為判決已經確定。復按再審係對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聲請再審之客體,方為適法。而此項得否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又屬首應調查、審認之事項,必也於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之確定判決,係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受理之法院方得進而為其他程序及實體上審查,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244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林郁汶固於民國107年8月2日對於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96號、107年度訴字第305號判決聲請再審(且於本院調查訊問時亦確認其真意為聲請再審,而非對原判決聲明不服欲提起上訴),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96號、107年度訴字第305號判決係於107年7月27日判決,是聲請人聲請當時原判決尚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提出本件之聲請係就尚未確定之判決而為之,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湯淑嵐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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