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8號抗告人 吳曉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錢祺圍 間因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