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7號原告 李坤樺 被告 鍾佩育 上列被告鍾佩育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審交簡字第172號),經原告李坤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正偉法官傅明華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