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碧月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碧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碧月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3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4126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4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卓進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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