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4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423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吳芳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藍珮芬 (原名: 藍碧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申請書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藍珮芬(原名:藍碧珠)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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