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4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0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信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信宏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信宏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如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仍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若有部分曾定應執行刑者,先前原定之應執行刑,因其構成併罰基礎之宣告刑增加或更易,應執行刑於相應範圍內即隨之變動,甚或失其部分效力(劃定刑罰裁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效力仍存在),並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而為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72號、111年度台抗字第13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1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經檢察官檢具受刑人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具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以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而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11罪,其所侵害之法益及罪質
,並考量受刑人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犯罪時間間隔及其所犯各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以及受刑人就本院函詢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表示希望從輕定刑之意見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11罪,在11罪之宣告刑有期徒刑最長期(3年)以上,有期徒刑合併之刑期(8年3月)以下之範圍內,並受附表編號1至10分別曾經定應執行刑(6年8月)及未經定應執行刑之宣告刑(6月)總和之限制(即7年2月),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㈢附表編號3至4、6至7、9、11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
㈣附表編號10所示宣告刑中併科罰金部分,則不在本件聲請定執行刑之範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書記官莊琇晴
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民國)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民國)1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月100年5月12日16時20分經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849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101號100年11月25日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849號100年11月25日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42號;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8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曾以高雄高分院103年度聲字第47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6年8月;高雄地檢103年執更字第11513號(已執畢)2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月100年7月19日12時40分經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849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101號100年11月25日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849號100年11月25日3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月100年5月8日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849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101號100年11月25日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849號100年11月25日4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月100年7月19日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849號、100年度審訴字第3101號100年11月25日本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849號100年11月25日5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8月100年10月11日20時40分經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7號101年5月31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7號101年6月19日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8414號;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6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4月100年10月11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7號101年5月31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57號101年6月19日7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年10月24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993號101年7月25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993號101年8月14日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890號8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10月100年10月14日高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44號102年3月12日高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44號102年3月12日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359號9非法持有刀械罪處有期徒刑6月99年6月某日起至100年10月11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19號101年10月9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519號101年11月6日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359號之110非法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年4月27日起至100年10月11日高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444號102年3月12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4號103年1月23日高雄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793號11踰越牆垣竊盜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年10月23日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227號112年11月29日本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227號113年1月3日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