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蘇杭鳴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吳育霖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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