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港簡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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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港簡字第1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港簡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彩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5297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王彩雲犯竊盜罪,共參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王彩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分別於民國(下同)109年6月6日16時20分許、同年月11日14時許、同年月14日12時30分許,在雲林縣○○鎮○○路○○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公司)雲林北港分公司,以徒手拆開包裝盒,將盒內保養品藏匿於隨身包包內,包裝空盒放回展示架,再佯以購買其他商品結帳離去之方式,合計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許巧歆 、證人 劉怡岑 於警詢之證述、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指認紀錄表1紙、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監視器錄影翻拍、現場及扣押物照片20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被告王彩雲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所犯上
開三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被告上開三次犯行,以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自非接續犯,檢察官認係接續犯,似有誤會,併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所為,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危害社
會秩序,參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物品已由被害人領回,然遲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難認已獲被害人諒解,及其職業為養殖漁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㈢又被告竊得之物品,已發還被害人,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
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AHC無瑕煥白精華(40ml裝)2瓶、霓淨思玻尿酸保濕原││液(20ml裝)2瓶、霓淨思玻尿酸保濕原液(30ml裝)1││瓶、霓淨思再生修護機能水(145ml裝)1瓶、霓淨思肌││滲透前導菁露(120ml裝)1瓶、萊雅青春密碼酵素肌底││調理精華超值限量1組、霓淨思全能緊緻奇蹟霜(30ml裝││)1瓶、AHC粉嫩光澤美拍霜(40g裝)1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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