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683號聲請人 劉鳳財 相對人 黃龍
黃阿梅 黃文南 黃文雄 黃文林 黃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如附表所示。至於聲請人所提出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及戶籍謄本規費收據所記載之費用(合計新臺幣2,344元),繳費日期係於本件訴訟起訴前或本件訴訟判決確定後,非屬法院於訴訟過程所命支出之法定訴訟費用範圍,不列入訴訟費用計算,應予剔除,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聲請人預納│├──────────┼───────┼───────┤│第一審土地勘查複丈費│800元│聲請人預納(記││││帳日期106年7月││││7日)│├──────────┼───────┼───────┤│第一審土地勘查複丈費│800元│聲請人預納(記││││帳日期106年10││││月23日)│├──────────┼───────┼───────┤│第一審地籍圖謄本費│300元│聲請人預納(記││││帳日期106年10││││月23日)│├──────────┼───────┼───────┤│第一審電子列印謄本規│420元│聲請人預納││費│││├──────────┼───────┼───────┤│第一審戶籍謄本規費│60元│聲請人預納│├──────────┼───────┴───────┤│合計│22,685元│└──────────┴───────────────┘
附表┌──┬───────┬──────┬────────┐│編號│姓名│應負擔之訴訟│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費用比例│訟費用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黃龍│1/30│756元│├──┼───────┼──────┼────────┤│2│黃阿梅│1/30│756元│├──┼───────┼──────┼────────┤│3│黃文南│1/30│756元│├──┼───────┼──────┼────────┤│4│黃文雄│1/30│756元│├──┼───────┼──────┼────────┤│5│黃文林│1/30│756元│├──┼───────┼──────┼────────┤│6│黃文義│1/30│7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