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潛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黃紹文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五五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按年息百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負擔費用,將違反著作權法有罪確定判決之事實部分,登載於中華日報第二十一版。
二、事實上陳述:引用起訴書所載事實。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程序所持證據。
乙、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程序所為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李文福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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