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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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桃語柔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被告桃語柔所犯違反銀行法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原認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10年3月1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本院認應撤銷原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王凱平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