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060號原告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戊○○○
十二號被告丁○○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4月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5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法定代理人請攜證物原本親自到庭敘明本件本息冲抵方式。
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
書記官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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